各潜在供应商:
******医院拟采购电梯维护保养项目,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前来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名称:电梯维护保养项目
二、采购内容:完成******医院6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详见采购清单)。确保******医院电梯设备正常运行,成交候选人1个,成交份额100%。
三、采购预算: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000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参选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覆盖本项目相关服务范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B级及以上合格有效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应答资格的;
(4) 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应答文件的递交
1.******医院 。
2.联系人:陈乾章 ,联系电话:******。
3.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3日15:00。
4.******医院总务科(门诊四楼)。
5.评标时间:2024年6月13 日15:00。
6.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询价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人投标提供)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参见附件);并与之前递交的委托书或法人证明保持一致,如有不同以此处为准。
(3)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B级及以上合格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确保质量要求项目质量负责人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代号DT-1(电梯)检验员证书,要求人员证书出册在供应商本单位。
(6)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如有请提供)。
四、 评审程序
(一)询价供应商确定
1.询价程序
(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2)资格审查。
(3)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5)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6)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询价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7)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8)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9)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1.熟悉和理解询价通知书和停止评审。
询价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通知书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询价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询价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本询价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询价通知书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询价通知书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 出现本条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4.资格审查。
(1)本项目需要询价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
(3)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5.询价。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1)一次性报价。
①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②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复核。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询价小组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的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采购清单及质量要求
1、采购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层/站 | 载重量 | 数量 | 备注 |
1 | 病床电梯 | 6/6/6 | 1600KG | 3部 | 深圳富士通 |
2 | 病床电梯 | 5/5/5 | 1600KG | 1部 | 江苏施塔德 |
3 | 乘客电梯 | 6/6/6 | 800KG | 1部 | 深圳富士通 |
4 | 杂物电梯 | 3/3/3 | 300KG | 1部 | |
5 | 合计 | 6部 | |||
2.符合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
3.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技术要求。
4.要求维保中提供200员内易损配件。
六、付款方式
合同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A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见表A-1。
表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内容) | 维保基本要求 |
1 | 机房、滑轮间环境 |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
2 |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 齐全、在指定位置 |
3 | 驱动主机 | 运行时无异常震动和异常声响 |
4 |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 润滑、动作灵活 |
5 | 制动器间隙 |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
6 | 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 | 制动力人工方式检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 |
7 | 编码器 | 清洁、安装牢固 |
8 |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
9 |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 工作正常 |
10 | 紧急电动运行 | 工作正常 |
11 | 轿顶 | 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 |
12 |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 工作正常 |
13 | 导靴上油杯 |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
14 | 对重块及其压板 |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
15 | 井道照明 | 齐全、正常 |
16 |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 工作正常 |
17 |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 工作正常 |
18 |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 工作正常 |
19 |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 齐全、有效 |
20 | 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 | 功能有效 |
21 | 轿门门锁电气触电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22 | 轿门运行 | 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
23 | 轿厢平层精度 | 符合标准 |
24 |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 齐全、有效 |
25 | 层门地坎 | 清洁 |
26 |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 正常 |
27 |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
28 |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29 |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 不小于7mm |
30 | 底坑环境 |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
31 | 底坑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A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1半月维保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2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表A-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内容) | 维保基本要求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2 | 制动衬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3 | 编码器 | 工作正常 |
4 | 选层器动静触点 | 清洁,无烧蚀 |
5 | 曳引轮糟、悬挂装置 | 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6 |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 清洁,无严重油腻 |
7 | 靴衬、滚轮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8 |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9 |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传动带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
10 | 层门门导靴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11 | 消防开关 |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
12 | 耗能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
13 | 限速器紧张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A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2季度维保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3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表A-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内容) | 维保基本要求 |
1 |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螺栓 | 无松动 |
2 | 驱动轮、导向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
3 | 曳引轮槽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4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 |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
5 |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
6 | 控制柜各仪表 | 显示正确 |
7 |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
8 | 悬挂装置、补偿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
9 | 绳头组合 | 螺母无松动 |
10 | 限速器钢丝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11 | 层门、轿门门扇 |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 |
12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工作正常 |
序号 | 维保项目(内容) | 维保基本要求 |
13 | 对重缓冲距 | 符合标准值 |
14 | 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 | 固定、无松动 |
15 | 上、下极限开关 | 工作正常 |
A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3半年维保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4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表A-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内容) | 维保基本要求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
2 |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 接触良好 |
3 | 制动器铁芯(柱塞) | 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4 | 制动器制动能力 |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
5 |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 符合标准 |
6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 工作正常 |
7 |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8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9 |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 | 紧固 |
10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支架 | 固定,无松动 |
11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 | 清洁,压板牢固 |
12 | 随行电缆 | 无损伤 |
13 | 层门装置和地坎 | 无影响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
14 | 轿厢称重装置 | 准确有效 |
15 | 安全钳钳座 | 固定,无松动 |
16 | 轿底各安装螺栓 | 紧固 |
17 | 缓冲期 | 固定,无松动 |
注:
1.如果某些电梯没有表中的项目(内容),如有的电梯不含有某种部件,项目(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下同);
2.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对测试、试验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测试、试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为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下同);
3.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符合标准”的,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下同);
4.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制造单位要求”的,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其他没有明确的“要求”,应当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制造单位等的要求(下同)。
******医院
2024年6月11日